通識系列2:從本色化到處境化尋真理

徐濟時 牧師/博士

中華神學研究中心顧問(學術策劃)

在教育科技水平提高的今天,信徒、非信徒可在網上付費甚至免費「讀神學聽講座」,在聖經/神學上「拍得住」牧者的人有增無減。教會講壇(包括主日學)要提高水平以滿足尋道的人,但大家仍不知「此路不通」。先講一個故事:我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讀(西式)神學,畢業不久再讀中國哲學,以求「中西平衡」。初次上新儒學掌門人牟宗三的課,他突問我這個新丁本科讀甚麼,老人家得知我讀神學就興致勃勃,大談基督教天主教。我聽後方明白他如何外行,因為他只拿「基要派」譏評,只能怪那時充斥既洋化又反智的基督教。到今天,「洋教」依舊濃烈,聖經/神學研究不再反智、但仍偏限於西洋的興趣、觀點和方法論,又怎能與我們深入會通?

原來,脫洋教之風推「本色化」(Indigenization,起自西人的「自我批判」,先由重視宣教的學者發動本色神學思考(這方面華人差會一直少關注)。十九世紀起,歐英美宣教士積極在宣教工場設立教會,隨即面對教堂建築形式、崇拜禮儀、聖職人員服式、樂器使用、詩歌曲調、行政組織等一連串問題。初期的解決方法,是照搬西方一套到世界各地新植的堂會,不加任何修改。來華英國宣教士Roland Allen(1868-1947)率先提出在宣教工場創立的教會邁向自養(self-supporting)、自治(self-governing)和自傳(self-propagating)本色化,但皆屬外在/表層方面「轉色」。此一論點在1974年福音派「洛桑大會」後續報告書The Willowbank Report(1978)受到肯定,只指出本色化不容走向不合乎神學的狹隘主義(Provincialism) — 如高舉自身的文化如舞蹈、唱歌、慶祝等,做成對自己文化傳統絕對化。

洛桑運動亦採納當時普世派提議,以更深廣的「處境化」(Contextualization代替本色化,但要慎防處境化異化成混合主義(syncretism)、將聖經真理與宣教工場的異教文化相混(mixture)。自此,神學的處境化漸見於福音派著作。

原來,享負盛名的宣教人類學家Paul Hiebert指出:更正教從1800 至1950 年間幾乎是「無處境化的時代」(era of non-contextualization),天主教也近於此;兩教的神學在向第三世界宣教時是定型本質不變的(只需本色化就足夠),西方那居於主導的神學(the dominant theology)普世有效。福音派資深宣教學者Harvie M. Conn更稱基督教信仰是建立在永恆不變的真理上,是已經最後定形(in its final form)。宣教史權威學者David Bosch揭示,更正教制定次於聖經的信仰宣言也被看成具有普世性、何時各地都有效而不需修改,要藉宣教外銷到第三世界的教會。這些西方觀點,一直主導華人教會的信仰認定,不敢越雷池半步。

在這背景下,香港回歸在「貼身」的政治處境出現範式轉移,慣於緊守西方(不變)道統的神學工作者和教牧,一方面不好於信仰本色化,另一方面懼怕於處境化淪為「搞政治」而不多思考,結果2014年和2019年兩次社會動盪使毫無預備的教會陷入兩極分比。不少教內人士實是「忽然政治」,簡單採納社會輿論為己用、造成上述真理與文化(政見)相混的情況,又或挪用二戰處境、中南美洲處境的神學作應對;教內人士既不學用處境神學那一套doing theology方法應對香港變遷,就陷入類型化思考跟港人玩「紅黃藍分色」而已。結果,先知聲音難聞於公共媒體,處境神學少見於教內報刊,較多的回應就是別離香港這一處境。

聖經之道,不是死記教義「一套神學」、不是死守規條「一套律法」(如十誡)。聖經是記錄人在千變萬化處境中,遵行真理(宗教道德為主)的見證集;聖經的故事和教訓,往往包含一個空間予後人作處境神學(做神學/doing theology),活出真理。下舉數例:

以馬忤斯的路上,復活主當日向兩個門徒顯現,先問他們「彼此談論的是什麼事呢?」聽過他們說出當日連串發生的奇事,主才答他們:「從摩西和眾先知起,凡經上所指著自己的話,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。」(路24:17, 25-27)主耶穌按著同胞要自己「政治上身」的處境,作到位的講解,是一回應式神學,並非一套內容既定的「復活節標準神學」。後者往往是我們學道的模式並止於此(緊記死守)。

保羅以哥林多前書八至十章教導吃拜偶像食物是「一種處境下可吃、三種處境下不可吃」。這三章的教導好像不跟耶路撒冷大會定下予眾教會「禁戒(吃)祭偶像的物」(徒15:20, 29;16:4)。或許,哥林多教會遇見的處境問題是:市上所能買到的肉都是祭過偶像的,那麼按耶路撒冷大會的規定就買不到「潔淨的」肉來吃。因此,大會上使徒的議決,顯然留下了處境性空間(非定死而不容變)予保羅靈活教導。

該大會另一議決「禁止姦淫」,也值得討論。古代十誡的「不可姦淫」狹指「禁婚後通姦」,確是足夠處理古代(包括新約)社會那較簡單的性倫理處境。但到了二十世紀下旬性革命處境,那遍在西方社會的一夜情、婚前性行為、隨意離婚再婚、多元性傾向「婚姻」等涉及寬鬆廣義的姦淫,令十誡這一條的原本應用(只禁婚後通姦)面臨當代嚴峻挑戰。在宣教案例中,非洲的酋長普遍多妻成風,當酋長信主後,如何處置他多個妻子以符合「不可姦淫」?在倫理案例中也有經典的一個,就是二戰時囚於集中營一位已婚信徒,為了能出獄與家人團聚,引誘一位德軍與她通姦至受孕,以致可按營規「有孕放監」獲釋,否則她可能要困死在集中營。如此,她是否犯了十誡?這兩例未必有經文可引,但必有真理可據。

這些例釋,說明處境神學就是在挑戰信仰的各種處境,尋覓「屬靈空間」,找出真理遵行。(歡迎您進入中華神學研究中心網頁,瀏覽《研究季報》第10期本人示範處境神學一篇特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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